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