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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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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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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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