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对互联网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对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查验;
(四)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检查和性能审核;
(五)对国家安全技术检查中发现的泄密漏洞和窃密装置依法进行处置;
(六)组织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向有关单位提供技术保卫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外事、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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