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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