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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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
第二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第三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
第四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
第五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
第七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
第八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
第十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
第十二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
第十三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第十四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
第十五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
第十八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
第二十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六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
第四十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