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