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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