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