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