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六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