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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