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