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八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