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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