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