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