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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