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