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