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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