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