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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