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9-24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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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 第三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 第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 第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 第六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 第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 第九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 第十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水利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区域现状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生态环境影响...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 第十三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 第十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 第十六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 第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 第十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 第十九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项... 第二十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八条 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当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对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乡(镇...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土地整治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土地整治资金...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出投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土地整治资金。 禁止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可以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和建设用地审批系统相... 第四十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投标代理、施工、监理、社会审计等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整治过程中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主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未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阻碍土地整治活动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