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