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