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