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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