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