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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