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可以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
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
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不得片面追求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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