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土地整治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