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