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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