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后期管护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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