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八条 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设施,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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