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