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