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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