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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