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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