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土地整治。
跨设区的市进行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应当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跨设区的市进行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应当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