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