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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