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整治过程中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