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未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