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阻碍土地整治活动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