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