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