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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