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21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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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 第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 第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 第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 第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 第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 第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 第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 第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 第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 第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 第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 第十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 第二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 第三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六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八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九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五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