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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