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